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广西凌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2004 桂ICP备2022001947号-1IE:6.0 Best View:1024*768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