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
来源:广西财政新闻联播
发布日期:2011-12-1
  2011年7月1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广西保监局、自治区公安厅、卫生厅、农机局正式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桂财行〔2011〕4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全区正式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明确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试行办法》印发后,自治区财政厅切实履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职责,大力推进了全区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为救助基金规范、有序运行提供制度保证。2011年9月4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桂财行〔2011〕81号),对救助基金的运行和日常财务管理作出规定。

  二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2011年10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公安交警总队、自治区卫生厅在南宁市举办了全区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研讨会,对各市财政、卫生部门经办人员以及各市、县交警部门经办人进行了统一的业务培训,提高了相关人员开展救助基金相关的业务能力。

  三是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启动救助基金相关工作。2011年11月22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公安交警总队、广西保监局、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农机局在南宁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各界正式公布了广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垫付、资金筹集等方式,正式启动全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四是加大指导和督促力度,推动市县开展救助基金工作。一是加大对市县救助机关建立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在自治区财政厅的积极督促和指导下,截至目前,河池、贵港、贺州等多个市已经成立了市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二是指导和督促各市抓紧设立救助基金专户。2011年11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我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账户开设和资金拨付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行〔2011〕100号),对各市开设救助基金专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市尽快按照规定分别开设救助基金收入和支出专户,确保救助基金能尽快运行。

  目前,救助基金各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推进中。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还将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履行主管部门职能,确保救助基金规范、有序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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