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型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鼓励提前执行,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范围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微型企业参照执行。但以下三类小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属于执行范围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但是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能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小企业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原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时,应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调整有关期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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