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日起施行 资源税改革步入新阶段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日期:201-10-31
   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将自明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内容,油气税率从西部资源税试点时的5%改为5%~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焦煤征税税额则从原来的0.3元/吨~5元/吨提高为8元/吨~20元/吨,一般煤炭则仍为0.3元/吨~5元/吨,二者均仍采取从量计征方式。《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和施行,意味着资源税改革步入新阶段。
    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的核心是将在西部地区进行试点的改革方案推广至全国,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但与西部试点方案不同的是,油气资源税税率不再是试点时的5%,而是规定为5%~10%的税率浮动范围。
    对于将油气资源税税率规定为5%~10%的浮动区间的原因,财税专家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不同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各不相同,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地区和品位的资源统一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征税是不公平的。而确定一个税率区间,将便于各地根据当地应税产品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率,也有利于照顾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差异。
    “以石油产品为例,有些地区油井处于开采成本较低的平油层,较之开采成本高的地区,其利润更多,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应该提高其税率,这样在兼顾公平的同时,还能提高财政收入;再有当出现供过于求的产能过剩情况时,政府部门可通过提高资源税率,以遏制其发展势头,保持市场供需平衡,反之亦然。”专家进一步解释说。
    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后,由于油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焦煤资源税税额也有提高,相关的企业税负将会增加,各界都在关注,这会不会加大物价上涨的风险?
    对此,有关部门表示,目前,我国原油价格与国际原油价格接轨,主要根据国内各类原油所挂靠的国际市场相关品种的原油价格确定。在此定价机制下,国内资源税的调整不会影响原油价格水平,影响的只是原油开采企业的利润水平。国内成品油实行与国际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调整原油资源税税率不会影响成品油价格,不存在价格传导,因此,不会增加炼油企业及消费者的负担。此外,国内天然气实行政府指导价,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后,目前的基准价格不会变动,因此,也不会对用气企业和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天然气价格造成影响。
    事实上,相关部门也已经采取措施消除资源税新政对调控物价可能带来的风险。如在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还修改了《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并宣布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依法缴纳资源税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这符合业界“通过减免其他税种以对冲资源税新政为企业增加税额”的预期。此外,近期有消息称,中央已批准提高油气企业的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此举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抵消资源税改革给油气企业增加的负担。
    对于焦煤行业来说,8元/吨~20元/吨的税额标准对于目前1300元/吨~1400元/吨的焦煤市场价格而言占比并不大,因此对焦煤生产企业成本增加的压力相对有限。同时,就目前焦煤行业巨大的利润空间来说,资源税税负并不会推升焦煤的价格,只能是增加了焦煤产品的生产成本,压缩了焦煤生产的利润空间。
    专家指出,此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仍然为下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留有空间和余地,其中最主要的方面就是对煤炭仍然维持从量计征的征收办法。专家表示,煤炭产品之所以迟迟未能从价计征,很可能是出于缓解煤电矛盾的考虑。“电力紧张的一大诱因就是煤价过高,资源吃紧;而一旦改革后税负过重,高煤价更容易向下游传导,同时也影响煤炭开采的积极性,由此加剧电力紧张。”专家解释说。此外,当前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据近7成的比重,鉴于其总量巨大,且开采环境、煤炭质量具有复杂性特点,煤炭价格的确定有很大难度,因此无法在短期内对煤炭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征收方式。但是,从价计征是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在未来5年~10年,我国通胀压力与电价机制将有望回落和理顺,煤炭定价机制也将更加透明合理,届时从价计征煤炭资源税的政策将最终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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